(2015)榆执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洪广与未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广,未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3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广,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弓棚镇,证件号码220121197203181738。被执行人未国民,地址榆树市弓棚镇丛家村*组。王洪广与未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国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洪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未国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未国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洪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国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洪广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雨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