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王荣成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荣成。再审申请人王荣成因诉武冈市饮食服务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荣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1958年受打击报复被遣送回家,原审裁定称原因无法查明,事实上就是武冈市饮食服务公司丢失档案所致。从1979年起,申请人就因“干职”问题走访申诉,不能认定为“时隔60年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也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原审法院有法不依,程序违法。王荣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王荣成提出的因58年被遣送回家的落实政策问题,从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来看,1981年6月26日,原中共武冈县委组织部已明确答复,“关于你58年回家问题,经查是属于下放回家,根据中央目前有关政策精神,历年精简下放均不属落实政策范围,希正确对待安心农业生产为四化做出新的贡献”,1985年5月,原中共武冈县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回复,“你所反映的问题,均不属落实政策范畴,于1958年被解顾回家”(原文如此),其后相关部门亦多次给予王荣成信访答复、回复、告知。现王荣成因落实政策问题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因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合法正确。综上,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荣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