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麦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18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被告人麦某于2011年7月18日在招商银行佛山分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43×××16的信用卡。被告人麦某于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3936.01元,利息为人民币17516.62元,费用为人民币24939.66元。2015年12月起,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发函等方式多次进行追缴,被告人麦某仍拒不还款。2.被告人麦某于2012年2月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均安支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51×××46的信用卡。被告人麦某于2012年3月16日至2015年12月13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832.43元,利息为人民币1177.15元,费用为人民币338.13元。2015年5月起,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发函等方式多次进行追缴,被告人麦某仍拒不还款。3.被告人麦某于2012年2月13日在中国交通银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45×××82的信用卡。被告人麦某于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1月2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8448.97元,利息为人民币5534.39元,费用为人民币3974.57元。2014年6月起,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发函等方式多次进行追缴,被告人麦某仍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麦某家属代其归还了上述全部欠款。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麦某的供述;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韦某、梁某、李某的陈述;还款证明;被告人麦某的户籍证明;申领信用卡相关资料、银行催收情况、授权委托书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破坏了我国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侵犯了受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代替其向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欠款,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的现状和被告人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丁足人民陪审员 邓焕儿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