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1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杜齐光与广西农垦国有滨海农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齐光,广西农垦国有滨海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12民初49号原告:杜齐光,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坚玲,铁山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农垦国有滨海农场。法定代表人:庞德伟,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林剑,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杜齐光与广西农垦国有滨海农场关于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杜齐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齐光负担。审 判 长 潘 媚人民陪审员 杨国娟人民陪审员 庞兴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琳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