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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罗茂林诉四川德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佳价格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苏顺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林,四川德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佳价格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苏顺学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077号原告罗茂林,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乐,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区长白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方蓬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国佳价格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32号1栋3层5号。组织机构代码:56070085-7。法定代表人苏顺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福,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顺学,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吴文福,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茂林诉被告四川德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佳价格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苏顺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茂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原告已预交18300元,其余部分退还)由原告罗茂林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彭诗文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