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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谢秀霞、赖彩秀、XX梅与清流新源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霞,赖彩秀,XX梅,清流新源煤业有限公司,许晋明,连衍钦,赵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秀霞,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赖彩秀,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梅,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清流新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田口村石盘棋。组织机构代码77066993-2。法定代表人许晋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许晋明,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连衍钦,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伟民,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秀霞、赖彩秀、XX梅与被执行人清流新源煤业有限公司、许晋明、连衍钦、赵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秀霞、赖彩秀、XX梅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41,9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清流新源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元,扣划被执行人许晋明的银行存款4,481元,扣划被执行人连衍钦的银行存款1,348元,合计9,129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谢秀霞;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伟民所有的位于永安市益民新村162号、永安市观澜世纪城小区5幢2-1801室的房产各一套,因已设置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清流新源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闽GH19**东风牌货车一辆,因无法找到具体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清流新源煤业有限公司、许晋明、连衍钦、赵伟民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清流新源煤业有限公司、许晋明、连衍钦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许晋明、连衍钦、赵伟民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谢秀霞、赖彩秀、XX梅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庆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