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翟红利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国,翟红利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国,男,汉族,1944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北冬,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红利,女,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建国因与被申请人翟红利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国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建国与翟红利构成帮工关系,翟红利应承担赔偿责任。2.有新证据即葛新峰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张建国与翟红利构成帮工关系,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建国提供新证据即葛新峰的证人证言,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张建国与翟红利构成帮工关系,因此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张建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与翟红利构成帮工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