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4执恢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与杨行江、方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杨行江,方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包俊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鸿,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昊,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行江。被执行人:方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4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杨行江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东风路8号2-7-303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2016年6月16日10时14分11秒,买受人泮增良(公民身份号码)以33.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8号2-7-303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房屋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07)第0755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泮增良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泮增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泮增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泮增良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审 判 员 陈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