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汪苏苏与钱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苏苏,钱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汪苏苏。被执行人钱乾。汪苏苏与钱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钱乾应归还汪苏苏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钱乾负担。因被执行人钱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苏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钱乾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其名下的抵押房产有待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本人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其名下的抵押房产有待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本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汪苏苏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汪苏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