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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唐雅岩与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唐××,女,2002年4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唐××之母)。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路6号西环广场5号楼3A1(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峰。原告唐××与被告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唐××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周光庆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