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董兴鹏与彭辉、张伟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兴鹏,彭辉,张伟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988号原告:董兴鹏,男。委托代理人:孙兰芳,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加宾,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彭辉,女。被告:张伟珍,女。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兴鹏与被告彭辉、张伟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兴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兴鹏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兴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董兴鹏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代理审判员 费 霞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