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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8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民初8957号原告肖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童洪,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陆某某,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住澳大利亚联邦悉尼市。委托代理人张泽远,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红独任审判,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洪、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泽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2012年3月原告结束了一段婚姻,无子女。原、被告于2012年在同一单位工作认识,2013年初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月3日于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8日生育一女名IsabellaXiao(暂无中文名)。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性格强势外向,加之被告在澳洲生活较长时间,原、被告双方在家庭理念和教育理念有很大差异。原告在赴澳洲陪伴被告生育孩子和探望母女的两次中(约一个半月),均因生活琐事和办理生育保险金缺少材料等事宜发生矛盾。为了消除被告对生育保险金的怀疑,原告向被告转账人民币1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携女长期留在澳洲不回,原告没有办法见到孩子和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分居已有一年半以上时间,目前双方无正常交流。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IsabellaXiao由原告抚养,如果孩子抚养权归被告,原告要求探视权。被告陆某某辩称,2010年被告来上海之前在澳洲结束了一段婚姻,无子女。原、被告原系同事,均在瑞士银行上海分行工作,自由恋爱3年后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为让孩子获得澳洲国籍,双方共赴悉尼生育孩子,生产期间原告在悉尼照顾女儿,后原告申请到假期即前往悉尼探望母女。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实质性的矛盾,真正的矛盾发生于2015年年底,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原告母亲找到被告父亲而发生矛盾。原、被告在孩子生育保险金、在澳洲购房出资等方面存在沟通不畅,但被告还是保持与原告联络。被告承认收到原告转账的孩子生活费人民币15万元。被告认为,目前双方相隔较远,相聚时间少,女儿尚小,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孩子来说非常重要,任何问题都能心平气和的协商为好,故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前段婚姻均无子女。原、被告系在瑞士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中相识相恋,2014年1月3日于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8日于澳大利亚联邦悉尼市生育一女名IsabellaXiao。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原告赴澳洲陪伴被告生育孩子和探望母女两次。自被告赴澳洲生育女儿后某某,被告携女居住在澳大利亚联邦悉尼市。在婚姻生活期间,双方因聚少离多、性格特点、价值理念等方面沟通不畅以及在办理孩子生育保险金方面缺少相互的信任而致矛盾。目前,原、被告已经分居。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又育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共同珍惜,不轻言放弃。婚后,双方因聚少离多、性格特点、价值理念以及办理孩子生育保险金等沟通不畅而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宽容大度、加强沟通、换位思考、妥善冷静处理,则当前夫妻间的感情危机是可以化解的,双方仍有和好可能。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要求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十五日内、被告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