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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民初631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永安,居民身份证号码:×××2247。委托代理人黄浚、石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现住揭阳市榕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033。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毓林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底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1996年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现有二男一女,长子黄忠浩于1996年11月18日出生,女儿黄某乙于1998年5月12日出生,次子黄某丙于1999年11月27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且相距较远,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婚后被告游手好闲,沉迷赌博,嗜赌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且脾气暴躁。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导致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被逼无奈于2013年1月29日离家到西岐小学居住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次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1月6日曾向贵院起诉离婚,2014年3月26日法院作出(2014)揭榕法仙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请求判令:一、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榕城区仙桥街道美西村田东面三号路、榕城交警大队斜对面的铺面一间,价值人民币20万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及婚姻关系属实;2、仙桥街道办事处西岐小学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月开始因感情不和居住于西岐小学,与被告分居至今已满二年;3、(2014)揭榕法仙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底经媒人介绍谈婚,1996年2月5日登记结婚。1996年11月18日生育长子黄忠浩,1998年5月12日生育女儿黄某乙,1999年11月27日生育次子黄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1月29日起原告离家到西岐小学居住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女儿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次子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月6日曾向本院起诉离婚,2014年3月26日法院作出(2014)揭榕法仙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民事判决书、榕城区仙桥街道办事处西岐小学《证明书》和庭审时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自愿结合,但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并继续分居,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依法分析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人民币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毓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江媛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