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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957号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山水名苑会所。法定代表人元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列平,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陈某已交纳物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