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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锦、韦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文锦,韦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英华五巷**号。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锦,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韦春兰,女,1982年3月4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锦、韦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文锦、韦春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文锦、韦春兰有房产,但不宜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文锦、韦春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文锦、韦春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