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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571号原告管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