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571号原告管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