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祥芝与冯小庆、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芝,冯小庆,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祥芝。被执行人:冯小庆。被执行人: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