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茌平县环境保护局与刘祥洗皮革厂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环境保护局,刘祥洗皮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979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贾国顺,局长。委托代理人党淑青,该局法宣科科长。被执行人刘祥洗皮革厂,住所地茌平县。负责人刘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环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2016)鲁1523行审82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罚款200000元并报告财产。后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查询,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券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环境保护局茌环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审 判 员 杨 静代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