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厚进、黄冬梅与被告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进,黄冬梅,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023号原告黄厚进,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黄冬梅,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金枝,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庆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阿娥,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杨春芳,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厚进、黄冬梅与被告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厚进、黄冬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二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厚进、黄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厚进、黄冬梅负担。审判员 卢君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惠玲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