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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美香与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香,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香(王明臣之妻,王明臣已死亡),女,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永辉,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俊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春,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美香与被上诉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王美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通中民终字第556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13)二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通化市二道江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王美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美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王美香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美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美香负担5元,退还给王美香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艳刚代理审判员 :范立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晓东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