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谢年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谢年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骋南。被执行人谢年恒。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谢年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的医疗费6765.6元、受理费27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也已汇入本院账户。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陈其冬审判员 谭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梦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