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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黄婷婷申请执行马照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婷婷,马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黄婷婷,女,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华严镇双电村6组。被执行人马照,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中和老成仁路6号2栋1单元15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照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老成仁路6号2栋1单元15楼1502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闵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