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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陈玉玲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高佰龙,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陈玉玲,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429号,依法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申请执行高佰龙、陈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