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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子祥与王宝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祥,王宝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祥,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被执行人王宝晶,女,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王子祥与被执行人王宝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子祥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除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宝晶名下鲁A-AV6**号东风汽车一辆(只查封了车辆档案,未能实际控制车辆)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3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