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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庆瑞与高相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瑞,高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93号申请执行人周庆瑞。被执行人高相东。申请人周庆瑞与被执行人高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继续修复义务,申请人亦不代为修复,暂不能交付房屋,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胡广春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