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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美君与梁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641号原告李美君与被告梁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美君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美君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梁凯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梁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美君案款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6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