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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张国有与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有,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275-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有,男,汉族,1958年7月5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国有与被执行人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志强应支付货款74200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1.1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扣划2753.59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2753.59元,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42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