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卞坚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卞坚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270号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黄雅琴。委托代理人蒋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翁华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坚忠,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卞坚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40元,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仕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