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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楼林华与俞伟锋、吴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林华,俞伟锋,吴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868号原告:楼林华。被告:俞伟锋。被告:吴琴霞。原告楼林华与被告俞伟锋、吴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5月3日止为12000元,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伟锋、吴琴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告俞伟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利息按3分计算,如逾期,自逾期日起每日按借款数额5%计算违约金。原告自认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系其书写。同日,原告根据被告俞伟锋指示汇入案外人吴持云账户15万元,并由被告俞伟锋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借款15万元,汇入吴持云账户。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俞伟锋、吴琴霞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3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伟锋、吴琴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楼林华借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4月4日起以借款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俞伟锋、吴琴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