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闫艮岭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潘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艮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潘文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661号原告闫艮岭,女,l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被告潘文涛,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艮岭诉被告潘文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艮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艮岭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