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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新华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287号原告马新华,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启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新华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城征收办)在实施腾退预签约期间导致网络中断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向被告东城征收办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新华,被告东城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张启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新华诉称,在天坛腾退预征收{东政房征[2015]14号(2015/9/20-预签通知)}期间,自建房于2015年12月30日被天坛街道综合执法组强拆后,原告网络信访了国家信访局。2016年1月5日,天坛南里东区×号楼东侧房管所院内的自管公房,用了多年的宽带通网络没有到期被突然中断。改用邻居名下的长城宽带用了20天后,网络再次被突然中断。原告找移动初装,交了一年的费用,次日安装师傅告知资源已满,无法安装。前有上访后有断网,明显断网与征收方接管征收地段有因果关系,预征收期间应当保护通信自由。上述事实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41条、44条,国务院《信访条例》第46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6条的规定。请求判决确认东城征收办在实施{东政房征[2015]14号,(2015/9/20-预签通知)}天坛腾退预签约期间导致天坛南里东区2号楼东侧自管公房网络中断违法,恢复网络。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马新华主张被告东城征收办天坛腾退预签约期间导致天坛南里东区×号楼东侧自管公房网络中断违法,但其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导致天坛南里东区×号楼东侧自管公房网络中断的行为,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原告马新华提起本次诉讼缺乏基本事实根据。对于马新华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马新华。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刘佳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桑昊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