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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杨卫平、张丽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杨卫平,张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40号。负责人:徐伟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卫平,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张丽群,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商特字第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杨卫平、张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55339.52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杨卫平、张丽群名下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拍卖,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受偿拍卖款后尚有利息56652.48元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9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