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542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孔某甲。被告路某甲。现羁押于鲁南监狱。原告姚某诉被告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甲、被告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腊月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路某乙。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般,且被告经常无故找茬与我吵闹,不务正业,对家庭和孩子不尽法定义务。后被告因多次抢劫、盗窃作案,于2011年夏季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现已服刑5年的时间。在这五年的时间内,为了抚养孩子我受尽苦难,我曾于2013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撤诉后,我经过再三考虑,由于被告刑期较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孩子与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我抚养。被告路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孩子的将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现在服刑期间,我会好好改造,争取尽早出去,好好做人,我希望原告能够为了孩子不与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路某甲系自由恋爱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路某乙。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近来,因被告路某甲在监狱服刑,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自愿撤诉,后原告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路某乙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发生矛盾,都是由于被告路某甲在监狱服刑所引起的,但其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今后双方只要相互体谅,不做有伤夫妻感情的事情,夫妻感情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盛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