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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030号原告: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当街办许家村付家湾96号1栋(1-2)-1。法定代表人:季德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陶旭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丽娜,该公司员工。原告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计515.5元,由原告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西蒲审判员  汪 斌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强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