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梁太健与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太健,王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4民初502号原告梁太健,男,1949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被告人王波,男,成年,现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梁太健诉王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尚在住院治疗阶段,属于不抗拒的事由,暂时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长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覃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