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执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俊华与彭明怀、孙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俊华,彭明怀,孙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535-1号申请执行人:宁俊华,男,居民。被执行人:彭明怀,男,阳谷县××工程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孙桂荣,女,居民。宁俊华与彭明怀、孙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阳谷县工商局、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387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王广义审判员  姚继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风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