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行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明芬诉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芬,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初217号原告张明芬,女,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红星村。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大街777号。代表人李养林,职务镇长。原告张明芬诉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芬诉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行初字第27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南岗区王岗镇政府行政行为侵占经过与事实,严重违法。从1983年2月24日《关于红星大队社员进砖厂协议书》开始就存在欺骗。红星村与王岗镇政府合谋将原告生存的土地骗走,给原告造成经济、精神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侵占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归还土地;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4.并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3669.093万元。经查明,原告系原南岗区王岗镇红星村红星六队某作业组成员,原告所在作业组共有十垧土地归作业组集体耕种。1983年2月24日,经王岗镇砖厂与红星大队签署征地协议及11户就业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王岗镇砖厂征收红星六队原告所在作业组的三垧土地,剩余七垧土地归红星六队其他两个作业组使用,同时红星大队与11户签署去王岗镇砖厂工作的协议书,原告等11户人口按协议18岁以上劳动力成为王岗镇砖厂的正式职工,享受职工待遇,家属享受家属待遇,上述协议在签署后已经实际履行。2014年5月28日红星村村委会向王岗镇政府申请《关于砖厂十一户补偿事宜的请示》已明确红星村村委会同意给红星村去王岗镇砖厂的11户给予一次性补偿总计金额330万元,其中9户已同意并签字确认红星村村委会的补偿金额。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侵占其土地的行为,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确认,原告等11户村民于1983年签署协议同意变成王岗镇砖厂的正式职工。此后,原告已经实际享受到王岗镇砖厂正式职工的待遇。该协议签订后原告等11户身份已经改变,按照当时土地承包政策不再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故原告对其原所在作业组的土地已经不再享有权利。现原告主张被告非法侵占其土地的诉求系因履行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明芬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 静代理审判员  公丕潜人民陪审员  倪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宇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