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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何建学,尚晓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何建学,尚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代表人:张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学,男。委托代理人:吕红,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晓燕,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其与何建学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