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90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