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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90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