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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第1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位全志与孔令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全志,孔令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第16043号原告位全志,男,汉族,1951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玉红、梅剑,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令龙,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全志诉被告孔令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