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武汉库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柳州市腾龙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库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腾龙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610号原告武汉库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600号。法定代表人曹辉,董事长。被告柳州市腾龙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马厂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库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腾龙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库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柳州市腾龙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库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柳州市腾龙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二、对担保人武汉瑞通管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三里桥镇邓畈村1号办公室1-3层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若林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