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27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俊英与被执行人罗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八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八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俊英,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27执1号申请执行人秦俊英,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个体户,现住八宿县。被执行人罗珍,女,1980年9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八宿县人,个体户,现住八宿县。原告秦俊英诉罗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做出(2015)八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罗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秦俊英房租费共计人民币10500元。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秦俊英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罗珍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八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第二项给付内容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尼 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达娃次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