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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奎屯锦瑞祥典当有限公司与冉光军、胡慧君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锦瑞祥典当有限公司,冉光军,胡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奎屯锦瑞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916856-2。法定代表人:杨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国强,新疆奎屯垦区团结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冉光军,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胡慧君,女,1959年9月2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锦瑞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冉光军、胡慧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5894.60元,执行费20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光军直接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奎屯锦瑞祥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冉光军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奎屯锦瑞祥典当有限公司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天元公证处作出的(2015)奎天执证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