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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郝广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广明,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郝广明,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332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法定代表人王国良,总经理。郝广明与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5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郝广明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顺达昌给付车辆维修费6715元、交通费5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顺达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顺达昌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顺达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顺达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郝广明申请执行的标的额721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顺达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5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