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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阳伟洪与罗建贤、梁燕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伟洪,罗建贤,梁燕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字第3033号原告欧阳伟洪,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林美珍,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贤,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燕珊,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欧阳伟洪诉被告罗建贤、梁燕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蒋竞雄、林思彤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本案开庭时,原告欧阳伟洪的委托代理人林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建贤、梁燕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伟洪诉称,因资金周转问题,被告罗建贤分别于2014年3月10日和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和47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22000元的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月利息为800元,借款47000元的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月利息为1200元。两次借款均约定逾期未偿还借款的,需按月息8%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由被告罗建贤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罗建贤仍不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另查,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欧阳伟洪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69000元及利息(借款22000元的利息、违约金从2014年3月10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至偿还之日,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为10824元;借款47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的5.9%的四倍计算至偿还之日,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为13188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18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告罗建贤、梁燕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罗建贤、梁燕珊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欧阳伟洪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罗建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梁燕珊的常住人口信息打印件、结婚登记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二份、收据一份,证明被告罗建贤分别于2014年3月10日和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和47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了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及违约需承担律师费用;3.委托合同、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律师费18000元的事实。被告罗建贤、梁燕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欧阳伟洪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对原告欧阳伟洪所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罗建贤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罗建贤向原告借款22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月息800元,如被告罗建贤逾期还款的,按月息8%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追收借款本息及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罗建贤现金交付了借款22000元。201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罗建贤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罗建贤向原告借款47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月息1200元,如被告罗建贤逾期还款的,按月息8%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追收借款本息及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罗建贤现金交付了借款47000元。被告罗建贤两次借款后,均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原告经追收未果,与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委托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代为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8000元,但双方未具体约定委托代理是否包含一、二审及执行的代理。原告向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交纳了律师费18000元后,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罗建贤所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除所约定的借款利息利率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应予调整外,其余条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向被告罗建贤交付了借款后,被告罗建贤应履行按约还款及以借款利息、违约金合计年利率24%为限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被告梁燕珊与被告罗建贤是夫妻关系,被告罗建贤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罗建贤尚欠的借款本息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燕珊应对被告罗建贤的债务履行连带清偿的责任。被告罗建贤向原告两次借款合共69000元后,却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合法的利息,被告罗建贤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借款69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的责任,被告梁燕珊应对被告罗建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69000元及利息(借款22000元的利息、违约金从2014年3月10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至偿还之日,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为10824元;借款47000元的利息和违约金从2015年1月1日按同期贷款利率的5.9%的四倍计算至偿还之日,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为13188元);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18000元的主张,其中所主张的借款22000元的利息、违约金从2014年3月10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算的要求,因所主张的利率已超出年利率24%,本院以年利率24%为限予以确定,同时,由于原告与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并未具体约定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是否代理一、二审及执行,本院按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仅为代理一审诉讼予以确认,参照《广东省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第二条的规定,对原告应支付的律师费,本院认定为10000元,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支持被告罗建贤向原告支付借款69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借款22000元从2014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还完毕之日止,借款47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借款年利率5.9%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还完毕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被告梁燕珊对被告罗建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部分,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建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伟洪支付借款69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借款22000元从2014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还完毕之日止,借款47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借款年利率5.9%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罗建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伟洪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梁燕珊对被告罗建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欧阳伟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20.24元、财产保全费1075.06元,二项合共3595.30元(已由原告欧阳伟洪垫付),由原告欧阳伟洪负担356.65元,由被告罗建贤、梁燕珊负担323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海昌审判员  蒋竞雄审判员  林思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