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郭艳平与李海民、汤宝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平,李海民,汤宝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01016号原告郭艳平,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XX街二十段。被告李海民,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一组。被告汤宝贤,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平与被告李海民、汤宝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艳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艳平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边守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