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金洋君与陶玲燕、洪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洋君,陶玲燕,洪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599号原告:金洋君。委托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玲燕。被告:洪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洋君与被告陶玲燕、洪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洋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洋君负担。审 判 员 林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项瑜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