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民特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五指山市供销社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悦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指山市供销社通达有限责任公司,曾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民特监1号申请人五指山市供销社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红旗路8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焕琼,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曾悦。申请人五指山市供销社通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通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悦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琼96民特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通达公司称,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该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签收人李成新是五指山市供销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并非通达公司的在编人员,由于李成新未将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转交通达公司,直到2016年3月22日本院的书记员打电话给通达公司核实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时,才知道李成新签收法律文书之事,当日通达公司就按照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要求将400元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指定帐户,通达公司未有任何人签收该案件受理通知书,不存在故意拖延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故请求撤销(2016)琼96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曾悦因与申请人通达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五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五劳人仲裁字(2015)第93号仲裁裁决。通达公司不服,以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9日向通达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人为“李成新”。2016年3月22日通达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认为,2016年3月9日已向通达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告知通达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通达公司直至2016年3月22日逾期后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通达公司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琼96民特4号民事裁定:本案按通达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逾期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另查明,五指山市供销合作联社属于事业法人,通达公司是五指山市供销合作联社的下属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院到五指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调查,该局出具李成新的《养老个人缴费明细单》显示,李成新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为五指山市供销合作联社,并非通达公司。本院认为,本院到五指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调查李成新的《养老个人缴费明细单》,证实李成新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为五指山市供销合作联社,李成新为五指山市供销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并非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李成新既不是通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收件的人、指定代收人,也不是通达公司此案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将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李成新,对通达公司未产生送达的法律效果,导致通达公司逾期交费,故本院以已向通达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该公司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为由,作出按通达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的民事裁定不当,申请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琼96民特4号民事裁定。审判长 符 晓审判员 罗 葵审判员 周果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审核:符晓撰稿:符晓校对:刘银云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9日印制(共印14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