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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永柱与赵本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柱,赵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3执异53号利害关系人:侯永健,无业。申请执行人:杨永柱。被执行人:赵本成。本院在执行原告杨永柱诉被告赵本成(2014)北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杨永柱申请作出(2014)北民执字第556-2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侯永健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永健称,申请人诉被告赵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5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法院以(2014)开民初字第111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卖房人唐山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4)开民初字第11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査封了样荣里309楼202号住房267.95平方米,其中包括地下室17.04平方米,车库42.5平方米,阁楼100平方米。据申请人了解,赵本成的该项财产己被多家法院查封,査封的范围各有不同。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执裁字第556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虽属首封,但其査封范围仅为祥荣里309楼202号住房。经申请人调查核实,赵本成的该项财产包括正式设计的3-4层住房220.06平方米,5层阁楼27.67平方米,1层车库42.5平方米,1层储藏室17.04平方米。另外,赵本成还将5层阁楼旁边的露台封闭增建72平方米,还对室内进行高级装修,也都属于赵本成的个人财产。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379.27平方米。申请人认为路北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瀚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祥荣里309楼202号住房的同时,将储藏室、车库一并拍卖,不仅超��(2014)执裁字第556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财产保全范围,而且评估价值严重不实,损害了赵本成的利益,剥夺了申请人对除住房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利,申请人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予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为赵本成于2014年4月12日之前偿还杨永柱借款人民币共计100万元;杨永柱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北民执字第55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赵本成所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小区309楼1门202室住房一套,包括该房屋附属的地下室及车库。案外人侯永健不服上述裁定,提供(2014)开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2014)开民初字第11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开民初字第1117-1号民事裁定书、拍卖公告等证据用以证明拍卖祥荣里309��202号住房、储藏室、车库超出(2014)执裁字第556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财产保全范围,而且评估价值严重不实,损害了赵本成的利益,剥夺了申请人对除住房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利。本院认为,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执裁字第556号裁定书,查封赵本成名下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小区309楼1门202室住房一套,该房屋配套设施储藏室及车库均在购房合同中,因此本院查封该住房应包括房屋的配套设施。因此,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北民执字第55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赵本成所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小区309楼1门202室住房一套,包括该房屋附属的地下室及车库并无不妥。利害关系人侯永健对本院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理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侯永健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树杰审判员  田海川审判员  杜俊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