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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洁与段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洁,段保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1626号原告白洁(白平),女,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住平舆县。被告段保健,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生,住平舆县。原告白洁诉被告段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单春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洁,被告段保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洁诉称,段保健因急用钱于2007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条属实,但我已用其他方式进行偿还。本院经审理查明,段保健于2007年10月2日向白洁借款4000元,同日,被告段保健向白洁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白平现金肆仟元正(4000元)段保健2007年10月2号”。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段保健欠原告白洁4000元,有借条在卷作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其辩称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彩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保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白洁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段保健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单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