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洁与段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洁,段保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1626号原告白洁(白平),女,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住平舆县。被告段保健,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生,住平舆县。原告白洁诉被告段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单春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洁,被告段保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洁诉称,段保健因急用钱于2007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条属实,但我已用其他方式进行偿还。本院经审理查明,段保健于2007年10月2日向白洁借款4000元,同日,被告段保健向白洁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白平现金肆仟元正(4000元)段保健2007年10月2号”。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段保健欠原告白洁4000元,有借条在卷作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其辩称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彩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保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白洁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段保健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单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自: